遲來的教育~思考企業在除了在經營之外還少了環境教育這一環節
►企業為對象的環境教育目的
►– 負倫理責任的企業
►– 從成本外部化轉成內部化的企業
►– 肯回饋社會的企業
►– 重視環保、永續的企業
►– 重視利害關係人聲音的企業

從現行法源上來看~
(1)環境基本法第六條
1.事業進行活動時,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,以生命週期為基礎,
促進清潔生產,預防及減少污染,節約資源,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
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(材)料及勞務,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。
2.事業應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。
►• 十四條
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立環境管 理專責單位或人員,以維護環境管理 相關系統,並定期舉辦對
管理階層及 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。
►• 第十五條
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對生態效益之影響, 促進並教育消費者永續消費之概念,並依下列原 則從事研發、生產及服務等營運活動,以降低公 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:
一、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。
二、減少污染物、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,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。
三、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。
四、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。
五、延長產品之耐久性。
六、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。
►• 水資源之使用效率
►第十六條 :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,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 與永續利用水資源,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。上市上櫃公司 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水、空氣與土地;如無可避免,於考 量成本效益及技術、財務可行下,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 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,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 制技術之措施。
►• 氣候變遷
►第十七條: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,並採 取相關之因應措施。 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,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 予以揭露,其範疇宜包括: 一、直接溫室氣體排放: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。 二、間接溫室氣體排放:輸入電力、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。 三、其他間接排放: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,非屬能源間接排放,而係來自 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。 上市上櫃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、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,並制定節 能減碳、溫室氣體減量、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,及將碳權之 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,且據以推動,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 變遷之衝擊。
►員工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
►• 第二十條:上市上櫃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,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 急救設施,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,以預防職業上災 害。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。
► 員工職涯能力發展
►• 第二十ㄧ條:上市上櫃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,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 發展培訓計畫。 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(包括薪酬、休假及其他福 利等),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,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 募、留任和鼓勵,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。
……….
企業環境教育課程規劃(供參考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