源起歐盟委員會於2018年3月發布之「歐盟關於金融永續發展行動計畫」。
重要時程如下:
- 2020年12月31日通過就氣候相關目標的科技篩選標準之施行細則。
- 預計於2021年12月31日通過就所有其他環境相關目標的科技篩選標準之施行細則。
- 預計於2022年1月1日達成氣候相關之目標。
- 預計於2023年1月1日達成所有其他環境相關之目標。
同時歐盟率全球之先,2020年6月提出一套相對有體系架構的永續分類法,並確立「氣候變遷減緩」、「氣候變遷調適」、「水及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及保護」、「轉型至循環經濟」、「污染預防與控制」、「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之保護與復原」六大關係人類生存的環境目的。在六大環境目的下,永續經濟活動必須符合3大要件:
1、對上述六大環境目的中,至少1項具實質貢獻(substantially contribute);
2、對其餘環境目的,皆未造成重大危害 (do not significant harm, DNSH);
3、遵守最低限度的社會治理保障(minimum safeguards),即確保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《跨國企業準則》和《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》
認定原則參考可參考金管會3.0永續經濟活動
